乐山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迪生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与乐山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3425执85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迪生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住所地:西昌市。
被执行人:乐山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
四川迪生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与乐山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乐山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四川迪生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乐山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乐山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四川迪生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合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3425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