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乐山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3425执1535号
被执行人:乐山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
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追缴乐山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一案,移送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953元。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动产、车辆、股权、工商登记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合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川3425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