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102执1907号
申请执行人:**(原乐山市中心城区和谐建筑机具租赁站经营者),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乐山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南段4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6952605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15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乐山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中心城区和谐建筑机具租赁站租赁费、赔偿损失费10.5万元及违约金2万元。
本院在本案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乐山市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予以惩戒。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樊斌
审判员*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