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7民初29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青山经济开发区某某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负责人:***。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青山经济开发区某某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已与被告武汉青山经济开发区某某委员会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并于202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基于已与被告武汉青山经济开发区某某委员会达成庭外和解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297元,退还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