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07民初7610号
原告:湖北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钢北湖农场内。
诉讼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武钢北湖经济开发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钢北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武钢北湖经济开发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湖北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湖北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