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1执310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武钢北湖农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天丰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武丰村祥丰路天丰花园开发商办公室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湖北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天丰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武仲裁字第00000095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洪山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仲裁委员会(2021)武仲裁字第000000957号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