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环支行、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03财保1216号
申请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环支行,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大道阳光国际住宅小区8号楼1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919974。
负责人:孙源松。
被申请人: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西环中街90号人大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774424245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7号圣基大厦10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663655892T。
法定代表人:刘福东。
被申请人:沧州建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南大道22号金融大厦九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9205894XR。
法定代表人:黄庆泉。
被申请人:***,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沧县。
被申请人:刘阳,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沧县。
被申请人:于树玲,女,195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沧县。
申请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环支行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50000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详见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欣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