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03民初944号
原告:***,男,195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河北鼎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圣基大厦4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774424245W。
法定代表人:刘斯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已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5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8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 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露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