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1385号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交通北大街94号沧州炼油厂小区328号。
被执行人: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西环中街90号人大一楼。
法定代表人:刘斯峨,董事长。
关于***、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冀0983民初88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2年3月7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诉讼费4122.64元。
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开始,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名下无动产登记信息,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无金融理财产品、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2.被执行人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工商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为刘斯峨。
3.经另案委托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占超名下位于沧州市运河区永安大道荣盛君兰苑5-2-202室房产登记信息,上述房产除抵押贷款97万元,并被多个法院,多个案件查封。
4.经另案委托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对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暂未发现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被执行人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号牌号码为冀J2S7**,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经另案向申请执行人了解,该车辆现以无查封、拍卖的价值。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等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4122.64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恩陆
审判员 王金柱
审判员 闫 浩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海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