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14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
被执行人: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圣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774424245W。
法定代表人:**峨,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九河支行账号为1305********_1内存款483559元。冻结期限为壹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