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03财保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3月4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申请人: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北京路**圣基大厦。
法定代表人:**峨,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774424245W。
被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广安大街**广安大厦**。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3083112867。
申请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位于被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应收合同款4370386.1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