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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河北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983民初4724号 原告: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堆放场地工程款228316.9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单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以被告名义给某某双鹤工地施工,在被告处尚有原告228316.9元工程款迟迟未支付。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公司缺席无答辩。 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于2022年5月19日为原告出具了欠付原告工程款228316.9元的证明,证实被告欠原告上述工程款金额,涉案款项是某某双鹤堆放场地工程原告方施工的款项。 证据二、某某市人民法院(2020)冀0983执xxxx号执行裁定书一份,证实被告方已经因无力偿还债务法院已经终结本次执行同时被告方还有多笔欠款未能及时偿还,鉴于被告现在的实际状况原告可以不安履行抗辩权要求被告方及时偿还原告欠款。 证据三、某某市人民法院(2023)冀0983执保xxx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保全费票据一张,证实原告方花费保全费1661.58元。 证据四、保险费票据一张,证实原告方花费保险费456.63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19日,被告某某公司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由于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存在诸多经济纠纷,导致公司账户冻结,甚至资金被法院强制扣划,因此集团公司资金不能正常流转,截止2021年7月23日河北某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有吴某某(身份证号:1329301*********)某某堆放场地工程(中捷)工程款228316.9元(贰拾贰万捌仟叁佰壹拾陆元玖角整),待公司资金能够正常运转后再行支付,特此证明。河北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5月19日。” 庭审中,原告主张利息以228316.9元为基数,按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行情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22年5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上述事实有《证明》、执行裁定书、保全费票据、保险费票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虽然被告为原告出具的证明中约定了付款条件,即“待公司资金能够正常运转后再行支付”,但被告在出具该证明时已然涉诉涉执多起,被告以自身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该附加条件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原告丧失了对被告付款的期待可能性,故被告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28316.9元工程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原告庭审中自认在本案起诉前发现被告无履行能力,因此,原告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为起诉之日较为适宜,即2023年7月4日。关于原告主张利息按LPR1.5倍标准计算,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当按照一年期的LPR计算为宜。 关于原告主张的保全保险费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因法律规定保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仅仅限于某某公司的保单,故该保险费不应认定为必要支出,因此,对于原告的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五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吴某某工程款228316.9元及利息(以228316.9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62.38元、保全费1661.58元,由被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