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1123执恢2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祁阳县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黎家坪镇**正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蒋爱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双牌县塘底乡麻滩村村民委员,住所地双牌县塘**乡麻滩村村。
法定代表人:盘华军,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双牌县塘底乡黄泥山村村民委,住所地双牌县塘**乡黄泥山村山村。
法定代表人:盘华军,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祁阳县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双牌县塘底乡麻滩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鹰与被执行人唐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双牌县塘底乡黄泥山瑶族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双牌县塘底乡黄泥山瑶族村民委员会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应裁定终结(2015)双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止(2015)湘1123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江跃
审 判 员 肖运华
代理审判员 徐 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蒋仕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