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123执恢60号
申请执行人:祁阳县亿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祁阳县黎家坪镇南正中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蒋爱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树清,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执行人:双牌县塘底乡黄泥山瑶族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双牌县塘底乡。
法定代表人:盘继军,该村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祁阳县亿鑫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双牌县塘底乡黄泥山瑶族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双牌县塘底乡黄泥山瑶族村民委员会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于2021年3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3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信息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双牌县塘底乡黄泥山瑶族村民委员会有工资收入。未发现被执人在银行有其它存款,又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住房公积金双牌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查询不动产信息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住房公积金收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双牌县塘底乡黄泥山瑶族村民委员会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27598元,尚未执行到位227598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昊
审判员 成春林
审判员 杨为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