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1015号
原告:红花岗区忠信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长征镇新民村颜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2MA6EQNXR6W。
经营者:冯大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阳县亿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祁阳县黎家坪镇南正中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188841636R。
法定代表人:朱云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立林,系公司员工。
原告红花岗区忠信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祁阳县亿鑫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红花岗区忠信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红花岗区忠信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红花岗区忠信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已减半收取),由红花岗区忠信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张元璐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周文璨
书 记 员 邓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