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湘1121执1222号
***、祁阳县亿鑫建筑工程公司、何晓���: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祁阳县亿鑫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行向本院提交了被执行人***履行该案全部义务的收款依据,并请求法院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5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民终1550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