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121民初1996号
原告:湖南钜鎏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市龙山街道办事处陶铸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1986年7月03日出生,系该司工程项目负责人。
被告:祁阳县亿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祁阳市黎家坪镇南正中路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祁某某某某某某,住所地祁阳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宝塔街196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湖南钜鎏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祁阳县亿鑫建筑工程公司、祁某某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钜鎏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31元,减半收取2566元,由原告湖南钜鎏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