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亿鑫建筑工程公司

湖南钜鎏体育工程有限公司、祁阳县亿鑫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121民初1996号 原告:湖南钜鎏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市龙山街道办事处陶铸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1986年7月03日出生,系该司工程项目负责人。 被告:祁阳县亿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祁阳市黎家坪镇南正中路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祁某某某某某某,住所地祁阳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宝塔街196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湖南钜鎏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祁阳县亿鑫建筑工程公司、祁某某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钜鎏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31元,减半收取2566元,由原告湖南钜鎏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