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乌审旗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民终17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乌审旗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内蒙古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内蒙古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全建,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林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现住山东省东明县沙窝乡冯口行政村342号。
上诉人乌审旗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某、原审第三人*全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2019)内0623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未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2019)内0623民初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乌审旗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715.3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边晓燕
审判员*****
审判员苗繁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雯
书记员*羽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