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26民初407号
原告:***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736115775B。
法定代表人:郭某。
被告:***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670664447H。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1元,由原告***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文旭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小芬
书记员 何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