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乌审旗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27民初3523号
原告:乌审旗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736115775B,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和兴园小区8#楼4单元20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伊金霍洛旗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790170994M,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创投大厦11层1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乌审旗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伊金霍洛旗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乌审旗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审旗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审旗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35元,减半收取为5818元,由原告乌审旗博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