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景泰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27民初244号
原告: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月山路44、46、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579323879L。
法定代表人:裘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轶帆,系原告员工。
被告:浙江景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昌文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795598818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磐安县。
被告:施周巧,女,汉族,住磐安县。
被告:浙江磐安景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昌文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78568646XT。
法定代表人:陈纲。
被告:陈纲,男,汉族,住磐安县。
被告:陈景艳,女,汉族,住磐安县。
被告:金华市景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昌文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678425942U。
法定代表人:陈婷。
被告:玉山县景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79948229XB。
法定代表人:陈景艳。
被告:磐安县正泰制衣厂,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昌文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14762140X2。
投资人:陈纲。
被告:浙江景泰反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477344913。
法定代表人:陈纲。
被告:磐安县景泰针织制衣厂,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昌文街1号。
投资人:陈纲。
被告:金华市齐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昌文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MA29LDP32P。
法定代表人:周文斌。
原告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景泰建设有限公司、**、施周巧、浙江磐安景泰制衣有限公司、陈纲、陈景艳、金华市景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玉山县景泰制衣有限公司、磐安县正泰制衣厂、浙江景泰反光科技有限公司、磐安县景泰针织制衣厂、金华市齐恒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2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整,利息159209.94元(利息已算至2020年1月20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12.72375%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轶帆到庭参加诉讼,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10月23日,被告浙江景泰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借款200万元。同年10月30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浙江景泰建设有限公司(借款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款用途归还政府周转金,借款期限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10月15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8.4825%,利息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逾期借款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上加收50%罚息等内容。被告**、施周巧、浙江磐安景泰制衣有限公司、陈纲、陈景艳、金华市景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玉山县景泰制衣有限公司、磐安县正泰制衣厂、浙江景泰反光科技有限公司、磐安县景泰针织制衣厂、金华市齐恒建设有限公司为上述合同项下贷款提供保证,并各签订《保证合同》一份,合同均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截至2020年1月20日止,尚欠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159209.94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景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159209.94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1月20日止,此后利息按年利率12.72375%的标准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施周巧、浙江磐安景泰制衣有限公司、陈纲、陈景艳、金华市景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玉山县景泰制衣有限公司、磐安县正泰制衣厂、浙江景泰反光科技有限公司、磐安县景泰针织制衣厂、金华市齐恒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37元(已减半),由被告浙江景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施周巧、浙江磐安景泰制衣有限公司、陈纲、陈景艳、金华市景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玉山县景泰制衣有限公司、磐安县正泰制衣厂、浙江景泰反光科技有限公司、磐安县景泰针织制衣厂、金华市齐恒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吕海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林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