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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磐 安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浙0727执恢136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行、浙江景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磐安景泰制衣有限公司、陈纲、陈景艳、陈鹰、施周巧、周文斌、林高清、***、陈铿、马月光: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景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磐安景泰制衣有限公司、陈纲、陈景艳、陈鹰、施周巧、周文斌、林高清、***、陈铿、马月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8)浙0727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2206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浙0727执恢136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