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景泰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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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磐 安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727执80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北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147621258T。
法定代表人:许云龙。
被执行人:浙江景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昌文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7955988181。
法定代表人:陈鹰。
被执行人:磐安县正泰制衣厂,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昌文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14762140X2。
法定代表人:陈纲。
被执行人:陈鹰,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住磐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施周巧,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住磐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纲,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住磐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景艳,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住磐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周文斌,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住磐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苗苗,女,1984年11月3日出生,住磐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景泰建设有限公司、磐安县正泰制衣厂、陈鹰、施周巧、陈纲、陈景艳、周文斌、陈苗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9)浙0727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景艳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的小型汽车两辆。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施周巧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的小型汽车一辆。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文斌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的小型汽车一辆。
四、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五、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陈献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代 书记员 包丽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