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27执98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行,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月山路265号,组织机构代码678418603。
法定代表人:金庆洪。
被执行人:浙江景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昌文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95598818。
法定代表人:陈鹰。
被执行人:浙江磐安景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昌文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78568646X。
法定代表人:陈纲。
被执行人:陈鹰,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
被执行人:施周巧,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
被执行人:陈纲,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
被执行人:***,女,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景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磐安景泰制衣有限公司、陈鹰、施周巧、陈纲、***(2020)浙0727民初1076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727执9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承跃
审判员 胡青春
审判员 陈益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峥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