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727执361号
***、浙江景泰建设有限公司、**、***、***、陈铠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景泰建设有限公司、**、***、***、陈铠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18)浙0727民初15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铠江的的银行存款27311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共计267365元,剩余款项收取了本案的诉执费用,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了书面证明,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浙0727执361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