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鑫创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欧亚德仓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鑫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2539号
原告:南京欧亚德仓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钱德银,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红,女,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龙,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西峰,现职务不详。
原告南京欧亚德仓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欧亚德仓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欧亚德仓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欧亚德仓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3元,减半收取后计56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申国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 静
打印:相丽华校对:赵珍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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