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鑫创科技有限公司

书墙(莆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西安鑫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4436号
原告:书墙(莆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杨丰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铧生,男,汉族,1997年9月18日出生,籍住福建省上杭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西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书墙(莆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创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书墙(莆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墙(莆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书墙(莆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书墙(莆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丰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魏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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