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4436号
原告:书墙(莆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杨丰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铧生,男,汉族,1997年9月18日出生,籍住福建省上杭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西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书墙(莆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创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书墙(莆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墙(莆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书墙(莆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书墙(莆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丰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魏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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