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赛非执字第001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路支行。
负责人班文慧,支行长。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万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子逊,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明星
审 判 员 荣 丰
代理审判员 云 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苑晓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