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03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芜湖市港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市港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以(2023)黑03执恢12号之二执行裁定,对拍卖的财产实现了优先受偿权9342117.3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黑03执恢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查封的财产可以处置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