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921执1765号
申请执行人:**前,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划拨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至南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全淑芬
书 记 员 周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