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921执17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前,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全淑芬
书 记 员 周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