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顺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502民初3711号之三 原告:***顺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金山大道湖心岛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4UJ6X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5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4443953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香坊区三大动力路5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677493943N。 法定代表人:***。 原告***顺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顺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30.4元,减半收取2915.2元(***顺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顺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