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工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大亚湾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3执恢2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5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444395341。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工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大亚湾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大涌路8号长安苑4栋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280999372E。 法定代表人:王**,负责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工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大亚湾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3民初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大亚湾长安苑项目二期工程已全部完工,双方对已完成结算部分的工程总造价,确认陕西省工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大亚湾分公司尚欠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项6889.57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7日恢复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20)粤13执188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陕西省工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大亚湾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发出查询通知,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查控与处置情况如下: 在原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20)粤13执18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省工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大亚湾分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路××号××共计82套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后,本院作出的(2022)粤13执恢2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上述房产续封,查封期限为三年(2023年9月28日起至2026年9月27日止)。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陕西省工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大亚湾分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路××号××在先查封的19套房产(2栋108号车库、5栋301号房、5栋803号房、5栋1902号房、7栋903号房、7栋1002号房、7栋1102号房、7栋1202号房、7栋1203号房、8栋504号房、8栋802号房、8栋1902号房、8栋2002号房、8栋2102号房、9栋1603号房、2栋703号房、5栋24层04号房、8栋4层01号房、7栋402号房)。经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流拍价合计20493600元。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惠州大亚湾商大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物抵债申请书》,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粤1391执503号案债权人惠州大亚湾华润燃气有限公司、(2021)粤1391执833号案债权人惠州市众心同盟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2)粤1391执416号案债权人惠州市中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20)粤1391执2570号案债权人***、(2021)粤1391执431号、432号等合计50案债权人***、***、**、**等、(2023)粤1391执996号案债权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2)粤1391执3514号案债权人惠州市弘一传媒广告有限公司、(2022)粤1391执1363号案债权人***、(2022)粤1391执3043号案债权人***、***等12人,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分配过程中,2023年11月25日,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粤1391执431号、432号等合计50案债权人***、***、**、**等向本院提交《破产申请书》,请求将被执行人陕西省工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大亚湾分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故本院对上述流拍房产依法暂缓处置。 剩余未拍卖的63套房产,部分房产为轮候查封,部分房产已裁定过户,均不符合处置条件 三、本院执行人员于2023年7月21日前往被执行人陕西省工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大亚湾分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陕西省工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大亚湾分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 五、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的履约风险程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3执恢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财产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续封续冻,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续冻的法律后果。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周    兢 审判员 徐  耀  文 审判员 李  旭  兵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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