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方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临朐县方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执70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4月10日生,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临朐县方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863080878N,住所地临朐县原杨善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徐爱芹,总经理。
上列双方当事人买卖纠纷一案,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724民初3094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鲁0724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树山
审判员  刘兴军
审判员  马云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执行员  高玉真
书记员  张振伟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执70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4月10日生,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临朐县方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863080878N,住所地临朐县原杨善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徐爱芹,总经理。
上列双方当事人买卖纠纷一案,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724民初3094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鲁0724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树山
审判员  刘兴军
审判员  马云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执行员  高玉真
书记员  张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