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24民初6832号
原告:***,男,住临朐县。
被告:临朐县方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临朐县方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