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06执740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易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业路华翠街54-58号202之208室,组织机构代码:72244454-3。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富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建工路13、15号712房,组织机构代码:76951907-1。
法定代表人:***。
广东易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富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富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易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800元及利息、违约金,负担受理费、公告费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本院依职权到广州的银行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另案执行了被执行人的判决债权,得款254449元。鉴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款按比例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共分得9867.47元(与其他四个案件合共分得的款项),并将该款退给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74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杨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