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6民初3314号
原告:***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住所地榆树市长春五棵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501室。
负责人:辛建贵,经理。
被告:吉林华泰电力总承包有限公司榆树华安分公司,住所地榆树市御景豪庭9栋2单元401室。
负责人:陈轩。
被告:吉林华泰电力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开发区擎天树街1555号。
法定代表人:陈轩。
原告***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与被告吉林华泰电力总承包有限公司榆树华安分公司、吉林华泰电力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期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杜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20.0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谢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姜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