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泰电力总承包有限公司

吉林华泰电力总承包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04执152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华泰电力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华泰电力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吉0204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2年7月25日和2022年9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劵、工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到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到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到吉林市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保险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周边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7.本院已于2022年9月23日因被执行人未能向法院申报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9月26日以约谈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可立即处置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全伟
审判员  张亚民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