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2民初274号
原告:吉林市兴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铁西路103-1号3楼307房。
法定代表人:杨佳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仁,吉林佳誉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吉林华泰电力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擎天树街1555号。
法定代表人:陈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首超,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新凯,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大明,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晓萌,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吉林市兴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华泰电力总承包有限公司、梁新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兴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兴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兴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1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元忠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戈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