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4执保214号
申请人:吉林华泰电力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擎天树街1555号。
法定代表人:陈轩。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首超,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赵家油坊村五组。
申请人吉林华泰电力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华泰电力总承包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吉林华泰电力总承包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华泰电力总承包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吉林华泰电力总承包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员 张艺凡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 淼
(此件共2页,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