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泰电力总承包有限公司

吉林市兴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吉林华泰电力总承包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02执336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兴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杨佳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吉林华泰电力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吉林市兴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吉林华泰电力总承包有限公司、梁新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02民终3361号民事判决,维持了本院(2020)吉0202民初2888号判决。权利人吉林市兴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吉林华泰电力总承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85769.14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申报。2021年11月8日,本院裁定冻结了吉林华泰电力总承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后扣划***银行存款2250元来院。未查到***有证券、保险、房屋、车辆等登记信息。因吉林华泰电力总承包有限公司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故本院裁定扣划该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来院,在扣缴执行费6160元后,将执行款41609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吉林华泰电力总承包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义务履行完毕,***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12月20日,本院对***发布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故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202执34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卢 生
审判员 宁银华
审判员 许嘉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