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泰电力总承包有限公司

吉林市兴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吉林华泰电力总承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02民初1561号
原告:吉林市兴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铁西路103-1号楼307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华泰电力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擎天树街1555号。
法定代表人:陈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市兴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吉林华泰电力总承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兴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1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邱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