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4民初2167号
原告:***,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原告:***,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告:青海战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52KLL5F,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6号2号楼2单元212室。
法定代表人:张廷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胜志,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琳,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水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2266416798,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苏永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云,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修山,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青海战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西宁水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王孜力哈
人民陪审员 肖贵元
人民陪审员 张海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杨玉娟
书记员 张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