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水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乾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民终20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乾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盛西路2号1栋A座1**11楼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12月14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久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200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原审第三人:西宁水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乾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西宁水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5民初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娟 审判员 靳 玲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