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民终20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乾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盛西路2号1栋A座1**11楼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12月14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久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200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原审第三人:西宁水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乾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西宁水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5民初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娟
审判员 靳 玲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