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晨昶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瑞能电器有限公司、河南晨昶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5民初443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瑞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高学文,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晨昶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韩双堂。
保全申请人山东瑞能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河南晨昶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鲁1425民初443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已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晨昶电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万元。2021年3月24日山东瑞能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瑞能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河南晨昶电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春青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娜娜
书 记 员 陶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