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1385号
原告:福建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社区**大道中286号F幢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8T51GP4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麒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大道286号(**商会大厦)F幢15层150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72942014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麒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福建省***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美 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