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7140号
原告:**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龙门镇赤水村隔门口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6536870X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金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麒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大道286号(**商会大厦)F幢15层1503A(**经济技术开发区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7294201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新罗区。
原告**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麒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7元,减半收取1433.5元,由**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演 芝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