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04民初2469号
原告: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7822164896。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向阳路3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顾问。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省麒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西陂镇**大道286号(**商会大厦)F幢15层1503A(**经济技术开发区A)。
原告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麒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为52元,由原告开封市建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