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闽0802执14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代理人:***(***之女),女,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2023年3月3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22)闽0802民初10618号民事判决书,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9414.1元及利息11235.8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57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31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扣划被执行人账户资金共计48699.73元,该款用于缴纳该案及(2023)闽0802执1435号执行费、案件受理费后,申请执行人可受偿39258.73元;于2023年3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土地(土地证号:龙国用2011第2**7号,查封期限至2026年3月16日)。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3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股权的冻结措施。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未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截至2023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受偿89258.73元。本案执行费、案件受理费已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闽0802执1434号案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