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祥符区冠英学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91执124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莲花街55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冠英学校,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科教大道32号。
法定代表人梅卫星,校长。
被执行人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文岩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91民初87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20日受理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现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决定终结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191执124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